Article 89

In force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发现监护缺失情形或者接到有关报告的,应当帮助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申请相应的社会救助或者保障,采取必要的照料或者监护措施。

公安机关发现监护不当情形或者接到有关报告的,应当立即出警处置,制止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并开展调查。在处置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伤害需要进行监护干预的,应当先送至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或者体检,再按照程序送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临时监护。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