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公示投诉、举报途径和方法,及时受理处置公众对本单位网络信息服务活动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

网信、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开、便捷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处置相关投诉、举报。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