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清理工作机制,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定期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或者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制定机关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或者向有关制定机关提出集中清理工作的建议,督促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依法及时制定配套规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法规规定、中央精神、国家重大改革方向的内容。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将清理结果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反馈。
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应当明确清理的范围、主要内容、时限要求等。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