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应当加强沟通协作,遇有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的,可以共同研究和协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规范性文件开展联合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涉及本行政区域其他备案审查机关工作职责范围的共性问题的,可以与其他备案审查机关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共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建立备案审查协同工作机制,对跨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开展联合审查。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