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起草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前参与起草工作,并向其征询意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协调指导,并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进行重点审查。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参与调研论证。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起草或者组织有关单位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案,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应当按要求参与配合。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委托机构负责委托起草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评估。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