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地方性法规案由提案人负责组织起草。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起草。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级有关部门或者人民团体负责起草;涉及部门较多且协调复杂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案,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部门负责起草。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或者组织有关单位起草。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