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9, 2024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4
- Articles
- 26 articles
(2023年12月21日泸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行政村以及其他特定区域内划分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单元。网格分为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
本条例所称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依托网格,坚持党建引领,综合运用人力资源、信息技术等措施,开展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基础信息采集、社情民意收集、安全隐患排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民生事项服务等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基层力量,协调工作事项,推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落实。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发挥自身优势,共同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
Chapter 2网格和网格员
(一)城镇网格结合居住人数或者户数,以居民小组、住宅小区、若干楼院为单元划分;
(二)农村网格以行政村或者若干村民小组为单元划分。
网格划分应当因地制宜、规模适度、边界清晰、便于服务管理,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划分和调整情况报市网格化工作机构备案。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在网格内划分微网格,配置力量、资源,提供精细化服务。
(一)长江、沱江、赤水河等重要生态保护范围;
(二)红色历史遗址遗迹、白酒历史文化遗产、历史风貌建筑等资源较为集中的区域;
(三)机场、车站、港口、商圈市场等人流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园区、学校、医院、工厂等规模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
(五)其他规模较大的办公区域或者非住宅区域等特定区域。
专属网格的划分标准、服务管理事项和管理办法,由市网格化工作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制定。
专职网格员一般由县(区)统一组织选聘。城镇网格和有条件的农村网格可以配备专职网格员;没有配备专职网格员的网格,可以由村(社区)干部、村(居)民小组长等担任兼职网格员。
网格员在工作中应当举止文明,佩戴网格员标志标识,主动出示工作证件。
网格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网格员依法开展工作。
乡镇(街道)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工作规范,开展对网格员的工作考核。
Chapter 3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
(一)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文明创建及安全防范等知识;
(二)协助职能部门依法采集、登记、核实网格内的标准地址、实有人口、房屋、单位等基础数据和动态信息;
(三)收集掌握社情民意,实时上报网格内动态情况,反映群众诉求;
(四)排查上报网格内社会治安、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安全隐患,协助开展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一般治安事件处置工作;
(五)排查网格内民间纠纷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问题,协助有关调解组织和部门开展调解处理;
(六)协助职能部门走访服务特殊人群和困难群体;
(七)需要通过网格开展的其他工作事项。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实行清单制。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编制和调整,由县(区)网格化工作机构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专家开展调研论证、评估审核,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事项,不得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
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跟踪事项办理情况,督促承办部门(单位)限时办结。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结果向同级网格化工作机构反馈。
(一)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依法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拖延;
(四)其他不履职或者不正确履职的行为。
Chapter 4促进与保障
网格化联动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将工作中的有关业务信息、数据资料与网格化服务管理智能化信息平台对接融合,实现数据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