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转让,是指森林资源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依法转让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按照法定程序以有偿或者互换的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林地的所有权不得转让。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