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受让人再行转让森林资源的,应当告知原转让人,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原转让人的合法权益;剩余期限低于转让林种的生长周期或者一个轮伐期的,不得再转让。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