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转让森林资源的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受理转让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转让国有森林资源的,应当在审核同意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转交审核材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抄告同级林业主管部门。
对公告期内有异议的,由受理转让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后,再按前款规定办理;复核工作应当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完成。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