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依法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受理并核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