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六)从事国家确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七)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对废弃土地依法整治和改造的,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年;
(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用于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定期免征或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取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十一)本社农民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自产自销农产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其他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变动的,以国家税收政策为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