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下列指导和服务:
(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指导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
(三)组织县乡镇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
(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工作,培育、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典型;
(五)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经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六)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农产品商标,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品牌;
(七)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服务网络和市场营销平台建设,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销售、加工企业对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业会展等形式营销农产品;
(八)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