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运行以及相关的扶持、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