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业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建设单位已办理权属首次登记的自留或者自用物业,应当依法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物业自预售之日起两年内未能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可以凭已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凭证,向物业买受人收回其代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