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序停放车辆,堵塞车辆出入口;

(二)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

(三)占用、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公共场地,在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公共场地上设置障碍、损坏、挪用或者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常闭式防火门未能保持关闭状态;

(四)违法饲养动物;

(五)擅自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营销、表演等活动的;

(六)在共有部分进行网络直播噪声扰民的;

(七)在住宅小区沿街商铺门前及非封闭区域乱摆卖,擅自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影响环境卫生的;

(八)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