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书面或信息化等方式记名投票,投票情况、表决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信息化系统公示三十日以上。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逾期公示、未公示或者公示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向全体业主通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授权委托书和电子投票数据;选票、表决票和授权委托书应当由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妥善长期保管,以备查询。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得否决业主大会会议依法形成的与物业管理有关,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决议等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