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制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等。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就筹备工作意见不一致的,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作出决定。
业主大会筹备组未能够在六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自行解散。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向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延长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期限,经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延期六十日。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