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立项论证、代表议案和建议等有关方面意见,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在常务委员会任期内的第一年度提出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草案;于每年第四季度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和意见进行综合研究,并结合立法规划的安排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明确法规草案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