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调解期限不包含鉴定时间。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调解不成的,应当书面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