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未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四十八小时内由医疗机构、死者近亲属或者司法机关委托具备资质的尸检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尸检;具备遗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医疗机构可以邀请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第三方人员,签字见证。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