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依照第二十条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场。
病历尚未完成,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的,可以对已完成的病历先行复印或者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