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武夷山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禁止人为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核心保护区,但下列活动除外:
(一)管护巡护、保护执法、调查监测、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文物保护等活动;
(二)因有害生物防治、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维持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等特殊情况,开展生态修复、病虫害动植物清理等保护活动;
(三)经依法批准的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标本采集活动;
(四)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在不扩大现有规模和利用强度的前提下,开展必要的种植、采集、取水、修缮设施等生产生活活动;
(五)经国务院或者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战略、国家重大基础设施等需开展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活动。
从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活动应当事先向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通报,确需修建设施的,应当经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从事前款第三项活动应当经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核心保护区已有道路、高压线路、水利设施两侧以及大型设施的控制线内区域按照一般控制区进行管理,满足维持道路的修缮加固、大型设施的检修维护及武夷山国家公园设立之前已有的民生基础设施运行改造等可持续发展的需求;经科学评估,允许必须且无法避让、以生态环境无害化方式穿越、跨越的地下或者空中的线性基础设施的修筑。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