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将其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天水人大网、天水日报上刊载。

公布的法规文本,应当在题注中载明通过、批准的日期和机关。修订或者修正的,应当载明原法规通过、批准的日期和机关、修订或者修正通过、批准的日期和机关;再次或者多次修订、修正的,应当依次注明;修订的法规中规定原法规废止的,题注中只载明本次通过、批准的日期和机关。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