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具体报送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