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船舶户牌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标明船舶户牌编号,副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船舶户牌编号;

(二)船舶用途;

(三)船舶所有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船舶由他人经营的,还应当载明经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机动船舶的户牌副本还应当载明船舶发动机功率、出厂编号。

船舶户牌正本应当置于公安机关指定位置,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