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从事打捞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从事打捞作业并建立打捞物品登记制度。公安机关可以查阅其登记情况,打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打捞单位或者个人打捞出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依法予以处理。

打捞单位或者个人打捞作业时发现水下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