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