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任何人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安装设备,擅自占用地下空间;

(二)变更楼房周围上下、外墙面、楼顶平台的构造、颜色、用途;

(三)擅自改变公用房屋、绿地性质;

(四)侵占、损坏楼道、电梯、道路、消防通道、公共通道等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五)擅自在室外悬挂、置放物品;

(六)随意堆放杂物、倾倒垃圾、停放车辆;

(七)妨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安宁,损害公共设施;

(八)随意踩踏、碾压绿地,砍伐、损毁树木;

(九)其他影响他人生活、通行等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