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终止其职务: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
(三)牟取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且未改正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