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
(一)车站、码头等交通设施;
(二)政务服务中心、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点)、体育场(馆)、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
(三)规模居住区、产业园区;
(四)其他人流量密集的公共场所。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上述涉及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配套建设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