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便民、管理可行的原则确定并公布指定通道。引入省外动物、动物产品,应当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指定通道进入。

引入的省外动物、动物产品在运抵本省指定通道时,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向省际检查站报检。省际检查站依法查验相关证明、消毒,检查合格的,予以放行,并应当通知引入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检查不合格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