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经依法批准或者决定的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修订:
(一)上一级规划调整修订;
(二)经过中期评估需要调整修订;
(三)国家和省发展战略、发展布局进行重大调整;
(四)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宏观调控政策取向和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等必须作出重大调整;
(五)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全局性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进入紧急状态等特殊情况导致规划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
(六)规划之间相互矛盾导致规划相关目标或者任务无法实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修订规划,由规划编制或者拟订部门提出调整修订方案,并经过衔接协调、专家论证以及征求意见后,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请批准或者决定。
发展规划调整修订后,相关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应当同步进行调整修订。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