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发展规划的编制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在编制前,应当由有关部门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立项建议,对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必要性作出说明;开展课题研究、重大项目论证的,随附课题研究、重大项目论证报告。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后,拟订年度目录清单,载明拟编规划的项目名称、拟订主体、审批主体、发布主体和进度安排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目录清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经批准后执行。

列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编制;未列入目录清单的,不得编制。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