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发展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拟订发展规划草案。

重点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有关部门负责拟订专项规划草案。一般专项规划由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组织编制;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组织编制。

区域规划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区域内有关人民政府负责拟订区域规划草案。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