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确认;
(二)实行电梯运行值班制度,确保电梯使用期间值班人员在岗、救援服务联系正常、应急救援通道安全畅通;
(三)电梯因故障等原因需要暂停使用的,在电梯出入口设置停用标志,并采取避免电梯乘用的安全措施;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明示并及时更新应急救援标识、救援电话、投诉电话以及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等信息;
(五)保持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干燥,无渗漏水,满足电梯安全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光照度等环境要求,确保电梯应急照明、移动通信信号和视频监控正常使用;
(六)公共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使用的电梯视频监控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七)装修电梯轿厢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不得改变轿厢、层门的结构;
(八)在电梯轿厢内安装的广告设施不得影响电梯使用安全;
(九)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管理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