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形成调整方案,并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调整方案应当对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绿地、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等作出规定,并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后,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