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Chapter 2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Section 3 物业管理委员会Article 36In force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就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已经选举成立,或者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原因物业管理委员会无存续必要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5, 2024Article 3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