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等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人数的二分之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参加筹备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职责。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业主代表推选办法,明确任职条件、名额分配方式、推选程序,并组织推选业主代表。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筹备组正式开展筹备工作前,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对筹备组成员进行物业管理相关知识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