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款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和报送资料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二十名以上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