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热线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和其他参与热线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诉求人服务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推诿、敷衍塞责、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弄虚作假,向上级报告的情况不实,向群众反馈虚假情况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非法干预、压制和打击报复诉求人,影响诉求人正常生产、生活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