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省、市州、县(市)应当加强慈善文化建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公民慈善意识,营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慈善文化公益宣传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及单位开展慈善文化宣传活动。

在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集中开展主题慈善活动和文化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慈善宣传活动,综合运用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多种形式,通过新闻网页、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多种渠道、形式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