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书面形式。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备案:
(一)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向办理其登记或者予以认定的民政部门备案;
(二)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向办理其登记注册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