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除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应当同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慈善组织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除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十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并予以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