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募捐目的和募得款物使用计划;

(二)履行决策程序;

(三)使用本组织账户;

(四)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办理,对备案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告知慈善组织在十日内予以补正。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