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公民应当遵守环境卫生管理规范,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建(构)筑物、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的整洁,不在外墙、楼道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擅自张贴、涂写、刻画、喷涂以及挂置宣传物品,不乱发广告、传单;

(二)依法依规分类投放垃圾,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口香糖、塑料袋、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不乱倒生活垃圾、污水;

(三)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不无故占用无障碍卫生设施和母婴设施;

(四)摆摊设点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

(五)牌匾、户外广告外观保持完好整洁,使用文字语言规范准确,内容真实、健康;

(六)不随意在道路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

(七)其他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