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公民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礼仪和管理规范,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不以侮辱性语言、动作挑衅他人;
(二)等候服务时按照安全线、一米线等引导标识依次排队,不扎堆、不插队、不推挤,礼让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等需要帮助的人员;
(三)使用电梯先出后进,使用自动扶梯时靠右侧站立,上下楼梯靠右侧行走;
(四)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五)不在医疗服务场所、教学活动场所、办公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内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合理避开他人;
(六)控制手机以及其他电子产品外放音量,避免干扰他人。开展娱乐、健身、宣传、经营等活动,合理选择场地、设备和时间,遵守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七)观看电影、演出、展览和比赛等活动,遵守礼仪规范和场馆秩序,服从现场管理,保持场地整洁,有序进场、退场;
(八)不从建(构)筑物或者其他高空设施抛掷物品;
(九)遇有突发事件,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和安排,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十)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