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全市入海河流水质应当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年度考核目标要求。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向入海河流排污的监管,强化信息共享和协作联动机制,加大综合整治和行政执法力度,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超过排污标准向入海河流排放污染物。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