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停车场地地面铺装出现破损,其所有人、管理人未及时维护修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公共场地停放长期闲置不用的车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无法确认其责任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车辆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车辆责任人履行责任。公告期间届满无人认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违法停放的车辆予以拖移。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