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长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长城及其历史风貌的行为进行举报。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资、捐赠、设立基金、成立研究机构、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长城保护。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支持志愿者开展长城保护活动,可以在长城周边村庄、长城参观游览区等地点设立长城保护工作站,宣传长城保护知识,提供咨询服务,规范引导长城旅游。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